离婚后给不起抚养费怎么办,离婚后不给抚养费犯法吗
2026-02-10 10:15
来源头条作者:清水县人民法院案情:王某与郭某于2014年11月登记结婚,2016年12月生育儿子王甲,2019年3月21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王甲由王某直接抚养,郭某每月15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直至王甲年满18周岁。2020年3月双方因探望孩子发生纠纷,此后郭某再未探望过儿子王甲,也未支付孩子抚养费。为讨要孩子抚养费,王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经过: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郭某并不是不愿意给孩子支付抚养费,而是因为王某不让其探望孩子,郭某则以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为手段逼迫王某配合其探望孩子,而王某则以郭某的言行对孩子会产生不利影响为由拒绝让郭某探望孩子。对此,承办法官给双方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孩子抚养、探望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不仅违法还更深的伤害到了孩子,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王某配合郭某探望孩子。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而探望孩子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民事权利,法定义务必须履行,而民事权利则可以放弃。就本案而言,如果郭某在行使探望权遇到障碍,其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利的实现,但对方不让探望孩子,绝对不可以成为其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理由。父母的离婚会给孩子以后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父母双方还因孩子的抚养和探望再起争执,必将给孩子年幼的心理造成伤害,作为父母双方,在争取自身权益的同时,还应该多给孩子一些关爱,多站在孩子的角度思考问题,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